(2014)建白民初字第05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白山信用社诉被告王久祥、冯瑞锋金融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信用社,王久祥,冯瑞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白民初字第05702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白山乡。负责人王宏炜。被告王久祥,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白山乡。被告冯瑞峰,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白山乡。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信用社诉被告王久祥、冯瑞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王久祥、冯瑞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信用社担。代理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