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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白民初字第05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白山信用社诉被告王久祥、冯瑞锋金融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信用社,王久祥,冯瑞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白民初字第05702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白山乡。负责人王宏炜。被告王久祥,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白山乡。被告冯瑞峰,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白山乡。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信用社诉被告王久祥、冯瑞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王久祥、冯瑞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信用社担。代理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