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行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英诉米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米行立字第00001号起诉人李英,女,1961年1月1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米脂县盘龙南路**号。身份证号6127281961********。2015年1月13日收到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我院李英诉米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的起诉书。经审查,起诉人李英,起诉米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依法履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定职责,依法给起诉人作出行政审批许可证。本院认为米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米住建发(2014)75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告知起诉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米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起诉人起诉状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5日。其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起诉人李英对米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子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建平审判员 罗明宝审判员 张嫱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