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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高五白与史东、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五白;史东;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26号原告高五白,男,49岁,汉族。身份证号×××被告史东,男,45岁,汉族。被告杨明,男,4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五白诉被告史东、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五白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五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五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五白负担。代理审判员  其和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