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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434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2月20日,住仪陇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27日,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邹某某芳负担。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仲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