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434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2月20日,住仪陇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27日,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邹某某芳负担。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仲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