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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乌力吉扎日嘎拉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乌力吉扎日嘎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41号罪犯乌力吉扎日嘎拉(别名乌力吉扎日嘎),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3)赤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乌力吉扎日嘎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3年6月16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内刑减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二〇一〇年八月、二〇一二年三月、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乌力吉扎日嘎拉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改为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乌力吉扎日嘎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乌力吉扎日嘎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92分。该犯在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考核分196.10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乌力吉扎日嘎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乌力吉扎日嘎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