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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玉萍与尚志市公安局,何春兰等治安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玉芝,尚志市公安局,王玉萍,何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哈行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韦玉芝,住尚志市。委托代理人冯金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志市公安局,所在地址尚志市尚志镇。法定代表人李庆久,局长。委托代理人冯跃辉。被上诉人王玉萍,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马延乡太和村。委托代理人李晓东,黑龙江王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何春兰,住尚志市。上诉人韦玉芝因治安处罚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玉芝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该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玉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韦玉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玉请审判员  范晓军审判员  尹月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