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郑珍良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珍良,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郑珍良,女,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告李勇,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郑珍良诉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珍良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玲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