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雄超与孔建强、赖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查、冻、扣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雄超,赖水明,孔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刘雄超,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赖水明,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孔建强,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依照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中法民二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赖水明、孔建强应退回申请执行人受理费977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孔建强存款9825元至本院账户(户名:高要市人民法院;账号:80020000005539209;开户行: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立新(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