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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晋祝与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晋祝,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97号原告陈晋祝。被告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程溪镇内云村。组织机构代码77753267-1。法定代表人陈友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晋祝与被告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晋祝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晋祝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晋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255元,由原告陈晋祝负担。审判员  王建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吴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