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诉冯海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20号原告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群珍。被告冯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冯海出资购买挂靠在原告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的川S656**豪泺牌ZZ3257N4647Cl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为了保障案件审结后能顺利实现债权,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冯海出资购买挂靠在原告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的川S656**豪泺牌ZZ3257N4647Cl自卸货车,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冯海出资购买挂靠在原告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的川S656**豪泺牌ZZ3257N4647Cl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冯海管理、使用,但未经原告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同意不得变更所有权或设置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冉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