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樊某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361号原告樊某,女,生于1969年2月2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周希平,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查取证、举证、质证、辩论直至一审审理终结。被告陈某,男,生于1972年6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大彬审 判 员 林礼斌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