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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庞春才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春才,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庞春才。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内8号。法定代表人孙柏辉,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庞春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