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铁民初字第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成好与张永刚、张希中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好,张永刚,张希中,顾传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铁民初字第0105号原告刘成好,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文喜,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刚,农民。被告张希中,农民。被告顾传超,农民。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元闪。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成好诉被告张永刚、张希中、顾传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可伟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成好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张永刚、张希中、顾传超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程冬冬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刚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