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孙伟、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孙伟,李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190号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92858-X。法定代表人:元昌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勇,系公司经理。被告:孙伟,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李敏,女,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伟、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