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仁录诉雷美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仁录,雷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张仁录,男,成年,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申请人雷美清,女,成年,汉族,应县金城镇人。申请人张仁录因被申请人雷美清向其借款未能归还,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位于应县城关镇********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理由成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提出的申请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雷美清的工行工资账户,账户号:622****************。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太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