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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3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榆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榆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3355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泉,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明,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榆杰,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与被告夏榆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北京银行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苑斯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