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邗民初字第3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包振然与张德信、扬州寰宏摩托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振然,张德信,扬州寰宏摩托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邗民初字第3508号原告包振然。委托代理人夏苏蓉,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信。被告扬州寰宏摩托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扬子南路53号。法定代表人金之明。原告包振然与被告张德信、被告扬州寰宏摩托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包振然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振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依法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包振然负担。(已交)审判员 叶城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卞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