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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商辖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烟台市黎明广告有限公司与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辖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59号现代国际大夏A座20楼。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黎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05号。法定代表人贺传明,经理。上诉人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商初字第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均不在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据“原告就被告”的法律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广告牌施工合同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具体、明确,合法有效,应当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原审法院依该约定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李清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清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