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仕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名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歌剧舞剧院舞美艺术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仕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名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歌剧舞剧院舞美艺术公司,上海歌剧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上海仕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兆勤。委托代理人钟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名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世益。委托代理人吴炎欢。被告上海歌剧舞剧院舞美艺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善明。委托代理人王琦。被告上海歌剧院。法定代表人魏松。委托代理人纪炎慈,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仕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名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歌剧舞剧院舞美艺术公司、上海歌剧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仕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仕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张 利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人民陪审员 陆瑞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