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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民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波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楼珠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珠贵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267号原告:宁波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锡万。委托代理人:徐峰。被告:楼珠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楼珠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90元,减半收取13345元,由原告宁波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薛海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傅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