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三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伊川县鸿运加油站诉河南德了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川县鸿运加油站,河南德了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三民初字第267号原告:伊川县鸿运加油站,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投资人:李卫国。委托代理人:赵鸿祯,女,1966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被告:河南德了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康兴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兴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宝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川县鸿运加油站诉被告河南德了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川县鸿运加油站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德了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川县鸿运加油站撤回对被告河南德了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伊川县鸿运加油站负担。审 判 长 刘东亮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人民陪审员 姜晓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赛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