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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渭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革霞与被告杨春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革霞,杨春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渭初字第520号原告李革霞,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2196611024329,汉族,兰州车站职工,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和平新村148号801。委托代理人杨世平,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艳,女,1975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2197504083627,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62号80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革霞与被告杨春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革霞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杨春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革霞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革霞撤回对被告杨春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革霞负担。审判员  孙科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堃上网文书签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