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海霞与郝瑞霞、梁兰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霞,郝瑞霞,梁兰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34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霞,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郝瑞霞,女,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梁兰珍,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系被执行人郝瑞霞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3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兰珍、郝瑞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张海霞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海霞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曹 葆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