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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8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厚兰与重庆杰尚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兰,重庆杰尚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8195号原告:李厚兰,女,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杰尚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B区温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涂银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厚兰与被告重庆杰尚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厚兰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杰尚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厚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厚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厚兰负担。审判员  余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