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任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锋、张考仁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753号原告张某甲,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原告张某乙,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承担。审 判 长  张 遂审 判 员  毛仁忠代理审判员  闫继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彦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