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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昊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君景湾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昊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君景湾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广州市昊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刘定华。委托代理人:何宇昇,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智航,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君景湾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锦新。本院在2014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广州市昊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君景湾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指定缴费期内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昊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