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戢运超与肖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戢运超,肖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48-1号申请执行人戢运超,市民。被执行人肖锋,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6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肖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肖锋在三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其承担诉讼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锋至今没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肖锋在中国工商银行房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锋在中国工商银行房县支行帐号为18×××43中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戢 磊审判员 龚光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