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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风苹与河北震撼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苹,河北震撼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张风苹(张凤苹),农民,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小仲合村044号。被告河北震撼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479号。法定代表人孙盼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苹诉被告河北震撼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审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彦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