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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高法刑再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祥顺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祥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湘高法刑再终字第18号原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祥顺,男,1951年8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印刷厂厂长,住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金源小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1年4月1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07年8月30日被逮捕。2008年8月28日由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祥顺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08)常鼎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祥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被告人李祥顺违法所得赃款1.1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李祥顺不服,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常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祥顺仍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一月八日作出(2013)常刑监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李祥顺的申诉。李祥顺还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二O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监字第37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一、二审认定李祥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常德市鼎城区印刷厂门面款的具体金额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和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8)常鼎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厚申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