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桑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57号原告:桑某某,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66********。委托代理人:王德民,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66********。原告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民及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桑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保证2014年9月前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不能给付。原告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欠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桑某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全部由被告王某某负担(此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