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沂南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光仁、王大祥与师立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仁,王大祥,师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沂南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王光仁,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王大祥,男,194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师立良,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师立良的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庆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