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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郝振江、霍雨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振江;霍雨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郝振江,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霍雨来,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濮阳市南乐县。再审申请人郝振江与被申请人霍雨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郝振江不服本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2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振江申请再审称,1、郝振江未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原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程序违法。2、原审没有有效证据证明霍雨来为郝振江提供劳务时受伤,本案事实为秦瑞习将其在东白仓的房屋外粉刷工程承包给张志民等人,郝振江仅是介绍霍雨来为张志民搞外粉刷,原审判决郝振江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本院认为:再审事由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依据法定事由提起再审之诉,是再审之诉的合法性要件。结合申请再审的再审理由本院分别予以论述。一、关于申请再审人陈述送达程序违法一事,本院审查人员调取了原审卷宗,对本院送达文书情况进行核实,原审送达程序合法。二、关于申请再审人提交证明材料作为新证据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了应当再审的十三种情形,其中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再审审查期间,郝振江作为申请再审人,其仅向本院提交了电话录音及证人证言,但上述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构成要件。综上,郝振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振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晓萍审判员  程九玲审判员  杨红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爱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