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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潘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豪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嘉文第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