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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苏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3912号原告苏某。被告周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案情发生为化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姜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华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