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立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龙袍村民委牛江屯与韦光武排除妨碍纠纷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龙袍村民委牛江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立初字第2号起诉人: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龙袍村民委牛江屯。负责人:黄志龙,村民小组长。本院收到起诉人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龙袍村民委牛江屯诉韦光武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龙袍村民委牛江屯请求判令韦光武腾让强占起诉人的土地近1000亩给起诉人,并赔偿给起诉人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龙袍村民委牛江屯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土地侵权引起的民事纠纷,土地权属必须清楚明确,土地权属不清的,应先予确权。而本案诉争的土地,本院(2012)柳城民一初字第1019号生效民事判决已查明全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持有的柳城县人民政府于1990年6月30日颁发的《山界林权证》确认的界线范围内,认为起诉人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龙袍村民委牛江屯发包给韦光武的荒地权属不清、尚存争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龙袍村民委牛江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晓白审判员 黄党强审判员 文小丽二〇一��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