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商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盐城市国缘商贸有限公司与周荣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国缘商贸有限公司,周荣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商初字第00492号原告盐城市国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华邦国际西厦B区1501室。法定代表人梁中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荣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国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荣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国缘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国缘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国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建华审 判 员 徐德群审 判 员 陶永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路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