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石磊与戎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石磊,戎振系鲁NS7971号轻型普通货车车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张石磊男汉族32岁平原县张华镇小张村95号被申请人:戎振系鲁NS79**号轻型普通货车车主申请人张石磊与被申请人戎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戎振名下鲁NS79**号轻型普通货车,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张石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鲁NS79**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戎振名下鲁NS79**号轻型普通货车查封。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