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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苏州波仕锜贸易有限公司与江天精密制造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波仕锜贸易有限公司,江天精密制造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157号原告苏州波仕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68号新尚商业广场D座413室。法定代表人柯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英,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天精密制造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唯新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翁铁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波仕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天精密制造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波仕锜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波仕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天精密制造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州波仕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大庆第页共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