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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行审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周道五、李士枝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道五,李士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行审字第00053号申请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玉清,主任。被申请人周道五,男,40岁。被申请人李士枝,女,39岁。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计生征字(2014)14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桐计生征字(2014)14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中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