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何茂林与重庆冰点矿泉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茂林,重庆冰点矿泉水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何茂林,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春梅,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思西,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冰点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西路36号附26号,组织机构代码05480415-1。法定代表人熊明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茂林与被告重庆冰点矿泉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茂林于2015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茂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茂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茂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丹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