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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夏来军与祝伟、谭娜丽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来军,祝伟,谭娜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79号原告:夏来军,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祝伟,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娜丽,女,1980年8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来军诉被告祝伟、谭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来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祝伟、谭娜丽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来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祝伟、谭娜丽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