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柳州市乾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来宾铭鸿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乾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来宾铭鸿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乾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晓云,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来宾铭鸿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乾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来宾铭鸿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来宾铭鸿发电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立案,恢复(2013)兴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因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陈勋繁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