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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万晓利与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晓利,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8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万晓利,女,1957年11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4号楼501室。法定代表人杨明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荷芳,女,1981年6月9日出生,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邓敏慧,女,1981年7月6日出生,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万晓利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2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万晓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万晓利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万晓利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万晓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贯志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