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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6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