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6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