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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执字第1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山善(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工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善(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工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10507号申请执行人山善(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被执行人上海工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山善(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工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上海工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善(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66,115元。因义务人上海工立科技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山善(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依法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山善(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善(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金联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