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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官执字第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潘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春玲,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官执字第0670号申请执行人潘春玲,无业。被执行人刘华,教师。申请执行人潘春玲诉被执行人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邳官民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刘华欠原告潘春玲借款本息合计10万元,该款项于2013年9月1日前给付。如被告刘华逾期不付,原告潘春玲可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潘春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因本案引起的纠纷就此了结。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820合计1970元由被告刘华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官执字第067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