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羊民初字第6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跃进、张玉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跃进,张玉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6230号原告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鑫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丹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彭雪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跃进。被告张玉凤。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跃进、张玉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梁跃进、张玉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梁跃进、张玉凤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跃进、张玉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成都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