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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平军与被告陈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军,陈伟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72号原告高平军,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伟志,男,1962年12月11号出生,汉族。原告高平军与被告陈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平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高平军负担。审 判 员  李红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利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