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徐胜文、崔素现与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胜文,崔素现,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9号原告徐胜文,男,1977年8月出生,回族,住东明县。原告崔素现,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李洋,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胜文、崔素现与被告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胜文、崔素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李洋已经偿还其借款4万元,原、被告双方已经庭下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胜文、崔素现杰撤回对被告李洋的起诉是二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胜文、崔素现撤回对被告李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徐胜文、崔素现负担。审判员 耿纪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