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执字第1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与杨国才、山东中水隧道工程有���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杨国才,山东中水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1277-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被执行人杨国才。被执行人山东中水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327-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芝商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以(2013)芝商初字第102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中水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中水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搅拌站、牵引车、铲车、挖掘机等物品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楠 微信公众号“”